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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五)船舶定期签证
  (六)船舶年度签证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3、《**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1、《**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海上交通安全法》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五)船舶定期签证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六)船舶年度签证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五)船舶定期签证
  1、符合《**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向航行、作业相关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3、在不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定线航行的船舶,分别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六)船舶年度签证
  1、符合《**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申请人为船舶或其代理人)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申请人为船舶或其代理人)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五)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六)船舶年度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航次签证需要的材料;
2、安全诚信船舶证明文件;
3、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无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海事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010-65292699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021-53931500-1531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贵州路文安里1号院3号楼
022-66310827
**辽宁海事局
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0411-82622446
**河北海事局
秦皇岛市海滨路75号
0335-3099812
**山东海事局
青岛市巫峡路21号
0532-86671155
**江苏海事局
南京市北京西路1号
025-83279625
**浙江海事局
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
0571-85459272
**福建海事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
0591-83838823
**广东海事局
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020-34283725
**广西海事局
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
0771-5537272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0898-68626126
**长江海事局
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027-82413579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
0755-83797061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审核-审批-签证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
  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当场办理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当场办理
  (五)船舶定期签证
  7个工作日
  (六)船舶年度签证
  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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